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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要彩礼能否起诉女方父母?

2020-1-15 09:45| 编辑: 刘黎 | 查看: 1380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杨治好|来自: 颍州晚报


  市民李先生:我去年跟一个女孩子谈恋爱,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期间,我将10万元彩礼钱交给女方家。不料,因感情不和,我们还没过几天就决定分手。现在,我找不到女方的下落,就连女方父母也称不知道闺女去了哪里。我能否起诉索要彩礼,并将女方的父母列为被告?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宁国栋律师:根据这位市民的描述,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彩礼款,并将女方的父母一同列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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