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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家”更安心

2020-4-9 09:47|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549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 通讯员 宁荣桢|来自: 颍州晚报

  前段时间,电视剧《安家》可以说是非常火,深受广大观众的喜欢。这是一部以房产中介为主视角展开的剧目,让观众对房产中介这一职业有了新的认识,也从中了解到了房产交易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此前,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合同可谓“五花八门”,里面有许多“霸王条款”,购房者、租房者等群体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近日,市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含房屋出售、房屋购买、房屋出租、房屋承租四个子文件,以统一格式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维护售房者、购房者、租房者、承租人等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让安家的人更安心。
  
  不签订统一格式合同将过不了网签
  
  以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例,签订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房屋出售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房屋出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等。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房屋出售(出租)委托人说明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房屋出售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委托出售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3)房屋买卖的一般程序及房屋出售可能存在的风险;(4)房屋买卖涉及的税费;(5)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6)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7)房屋出售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统一格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通过双方约定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提供服务及收取费用等方面的内容,能够有效保障房屋出售或购买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提示的是,在委托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请慎重选择已在房屋管理局信息备案的经纪机构,避免产生交易纠纷或欺诈事件,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这种统一格式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将更新至网签系统中,如不按这种统一格式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将过不了网签。
  
  因隐瞒等给服务对象带来损失,房地产经纪机构担责
  
  示范文本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有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服务对象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退还服务对象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如果由此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经纪活动中知悉的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如果有不当泄露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服务对象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果由此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遗失服务对象提供的资料原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给予服务对象经济补偿。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服务对象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对服务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负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经纪服务内容后,除归档留存的复印件外,其余的资料应及时退还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故意隐瞒影响房屋交易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的房屋状况和相关资料,房地产经纪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由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失的,服务对象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服务对象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逾期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市房屋管理局
  
  详解房产中介“合同陷阱”
  
  以往市民在买房卖房中,可能会遭遇中介机构哪些“陷阱”?近日,市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详解。
  
  意向金转定金不给退
  
  去年,市民王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购买高速时代华府的一套住宅,与该公司签定一份《委托购买意向书》,并交纳了2万元意向金。因个人原因王某不再继续购买,但中介公司不愿退还其2万元。
  
  中介的根据是,他们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中有这么一句:“确有约定如甲方(卖方)接受协议买卖条件及本合同所约定并签定本协议的,则乙方(买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中介公司)转付给甲方,该笔意向金作为定金,此合同则作为定金合同使用;乙方如不按约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则上述定金(原意向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市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一看合同,觉得没办法替他讨回这2万元钱,因为这一合同受法律保护。
  
  剖析:
  
  阜城房产中介公司在客户看中推荐户型时,会督促缴纳意向金,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客户的意向金交给中介公司并委托中介去跟房主就价格等条件进行磋商,如果谈成则转为定金,谈不成返还客户。意向金一般为五千、一万、两万三种。意向金在未转化为“定金”前,买方随时可以将意向金取回,中介公司也是无权罚没“意向金”的。而当买卖双方确定购买意向后,中介会将意向金作为定金转交给卖方,而此时如果买方想放弃此次交易,定金会用来补偿卖方;如果卖方毁约,需按照“双倍赔偿”原则,赔偿给买方双倍的损失。
  
  买卖合同未签
  
  无需交“违约金”
  
  去年,张女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委托中介居间购买阜城上城国际的一套精装房,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张女士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1%也就是1万元违约金。
  
  后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合同并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要求张女士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最终经市房屋管理局调解,张女士并未支付这笔“违约金”。
  
  据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仅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公司向张小姐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剖析:
  
  现在阜城许多房产中介公司自己制定的制式合同,里面有一些“霸王条款”。
  
  如“如甲乙双方(买卖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则甲、乙双方须各向丙方(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的1%的违约金。” 这类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
  
  还有:“甲方如不按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作为违约金支付乙方,乙方同意将该违约金的50%支付给丙方,作为丙方居间服务活动所支出的经济损失补偿。……乙方如不按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定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另外,甲方同意将该违约金的50%支付给丙方,作为丙方居间服务活动所支出的经济损失补偿。”。
  
  中介设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无论哪种情况都保持盈利,而且还是暴利。根据合同法,中介方居间不成,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能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人工费、电话费。而所谓的“双倍返还定金”等原则也只适用于房屋买卖双方,中介无权占有违约罚款。
  
  据了解,以上两类问题,是市房屋管理局平时接到投诉最多的。由于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买卖双方无法或没有精力对比多家中介所提供的信息商品,也没有有效的渠道来了解相关信息,消费者缺乏足够的知识储备,房屋买卖双方在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时,不仔细查看合同,盲目签字甚至签订空白合同,过后投诉,有时这种“官司”他们还打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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