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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守护参保群众看病钱

2020-3-16 10:02| 编辑: 戴斐 | 查看: 1476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宋玉洁 通讯员 任璐媛|来自: 阜阳日报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和司法监督职能,3月11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印发《阜阳市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工作若干意见》,探索预防和查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工作格局,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有度、互相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
  
  《意见》明确,医疗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有关医疗保障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回复;对涉及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在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过程中发现被监管主体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人民检察院;对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医疗保障部门及有关人员怠于履职、违法履职线索的,应在不影响检察工作的情况下向医疗保障部门通报;对当事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若发现案件当事人存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可采用司法建议等形式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保障部门存在不履职或怠于履职行为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处理。对仅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建议纠正违法行为并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医疗保障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或司法建议书后,应按要求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医疗保障领域案件中,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管理漏洞的,可以向医保部门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医疗保障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医保领域欺诈骗保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互通有无,加强联系;医疗保障部门在处理具有重大影响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时,在重大案件合议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参加,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移交。
  
  《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了基金监管体制机制,织密了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有助于综合运用司法手段,推进基金监管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利于增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不断提升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成效,坚决守护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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