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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卡被“隔空”刷

2021-10-21 09:05| 编辑: 刘黎 | 查看: 980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来自: 颍州晚报

      几名外地男子“自学成才”搞起了高科技犯罪:在银行提款机上加装微型摄像头和银行卡信息采集器,获取信息制作伪卡,再通过POS机刷卡、ATM机取款、伙同他人境外取现等方式取款,涉案金额达47万余元。
  
  信用卡装在自己钱包里,却“隔空消费”8000元
  
      近日,市中院二审审理了该案,7名被告人被判处15年到9年不等刑期,处以15万至5万元不等罚款。
  
  早在2018年4月,家住颍泉区的万某某遇上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明明信用卡装在自己钱包里,却被“隔空消费”8000元。万某某很是诧异,自己从未将信用卡借给他人用,也没有在网上泄露过信息,为何会被盗刷?
  
  随即,万某某报了警。经警方调查,万某某的信用卡显示在泰国一台POS机上消费过。万某某更是哭笑不得,自己都没有离开过阜阳,怎么可能在泰国刷卡呢?原来,他的信用卡信息泄露了,犯罪分子制作了伪卡进行盗窃。
  
  在警方的努力下,一个信用卡诈骗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共7人,两人来自山东省,两人来自台湾省,还有三人是亳州人。其中,石某甲、石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无正当职业,通过网络认识后,就密谋盗窃信用卡信息,然后将信息传递给远在泰国的上家朱某某(另案处理),从中拿取返利。他们商量好分工后,驾车来到山东,联系上蒋某某和范某某,购买摄像头复制器、采集器等设备,两人明知4人实施犯罪,依旧为他们提供了作案工具。
  
  为方便开展业务,4人又购买了一辆车,在阜阳、亳州等地ATM机上安装银行卡、信用卡信息采集设备,窃取后经过整理形成多条成套的银行卡信息。石某甲将成套的信息发送给朋友马某某,通过他传递到国外,利用获得的银行卡、信用卡信息,通过制作伪卡取款或套现等盗取卡内资金。
  
  同时,4人还将窃取的被害人银行卡信息,经过制作伪卡后分别在临泉县、河南省新蔡县通过ATM机以取款方式盗取现金3万余元。
  
  7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获刑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破,7人分别在2018年6月被抓捕归案。经核实,32名被害人的银行卡被盗资金共计47万余元(含手续费)。
  
  2020年1月,颍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等7人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向颍泉法院提起公诉。
  
  颍泉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为,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信用卡、银行卡信息并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石某甲、石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为主犯,其他被告人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范某某以及马某某15年到9年不等刑期,并处以15万至5万元不等罚款。
  
  一审后,颍泉检察院抗诉提出,除原判认定的石某甲等人窃取32张信用卡信息用于诈骗犯罪外,窃取的剩余信用卡信息没有用于其他犯罪,具有相对独立性,就此节事实应另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认为石某甲等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以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为基础,虽然窃取信用卡信息行为与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分别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但二者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依法应择一重罪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刑事处罚。
  
  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提醒

      消费者用信用卡、银行卡消费时,应该做到卡不离身,刷卡消费“卡不离眼”“手遮密码”;保留刷卡凭证,防止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开通短信提醒、微信提醒、动态验证等服务;升级卡片,磁条卡换芯片卡;提高安全意识,不要轻易点击莫名链接,不要轻信陌生来电提供银行验证码、个人真实信息,不要随意连接陌生WiFi。
  
  如果遭遇银行卡被盗刷,千万不要慌,谨遵“三步走”原则,及时挽回损失: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查账户变动信息,确认后立即挂失,防止继续被盗;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取款或查询,产生用卡交易记录,证明卡未离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示银行卡等相关材料配合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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