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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地要征占了一定数量农村集体土地,使部分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生活保障问题解决不好,将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当前,我们对农民的补偿主要是采取货币补偿,按照现行的补偿标准,农民拿到手的补偿费,对农民生计来讲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长远生活。近年来,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而引发的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探讨多形式、多途径的失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继续实行货币安置。国土资源管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要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拖欠和挪用。
二是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三是重新择业安置。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四是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政府可制定政策,个人、集体、政府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参保基金,考虑在利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政府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抽出一部分土地收益,将其充实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中去,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是留地安置。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留出安置用地,根据城市规划,一次性划定地块,通过政府帮扶,合理开发建设,解决好这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门路。此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建设单位采用留地安置,让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土地,劳动力资源优势与建设单位的人才、技术、市场等优势相结合,兴办企业。
六是人股分红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不变)作价或者将征地安置补偿费(或补偿费不足部分),以股金的形式投入企业,参与以后的经营性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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