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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检察院为确保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实采取四项措施,防止侦查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一是对批准逮捕后的案件事实跟踪监督,改变“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防止侦查机关以捕代侦的现象发生。
二是对捕后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以确保侦监工作的质量,对问题突出的案件及时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三是对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实施跟踪监督,加强与看守所、监所科的联系,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情况,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制度。
四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需要补充侦查重报的案件实施跟踪监督,防止侦查机关对案件久拖不决。(汤松辉 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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