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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
2007-04-05 15:51    

  为全面贯彻好、落实好、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增加社会和谐因素。自去年以来,界首市检察院在公诉工作中,采用多项措施不断探索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路子、新方法,办理的200余起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情节向法院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使132人得到了从宽处理,有52人被判处缓刑。此外,还对13起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刑事和解,对其中情节轻微的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做到了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之间协调有度,有力的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下发后,界首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并集中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三个专门文件,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开展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的大讨论,结合公诉工作实际,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当前公诉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到公诉工作的各个办案环节,积极探索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为了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他们以“四个结合”提高干警对三个专门文件的认识,即:一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教育相结合;二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三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相结合;四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反腐倡廉教育相结合。通过多种教育形式,使干警充分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和注重效果的原则,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干警思想认识的转变和提高,为这一刑事政策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二、科学分组,重点把关

  该院根据人力资源,科学划分办案小组。一是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案件办理小组;二是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案件小组;三是末成年犯罪案件办理小组;四是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当案件受理后,内勤人员经过审核,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将案件分流到办案小组。办案小组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等,认真细致,及时有效的加快案件办理;对普通刑事案件,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对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的性质书面建议审判机关从重处罚;对轻微刑事的刑事案件建立快速办案机制,要求承办人在15日内结案,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移送起诉的,书面建议审判机关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建议。对普通刑事案件,区别不同情况,符合从宽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符合从重条件的,确保稳、准、狠地予以打击。

  三、突出和谐稳定,做到严有度,宽有节。

  一是严有度。自去年以来,该院共提起公诉案件196件243人,其中对72名被告人提出从重处罚的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对审判机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的14件案件,依法坚决提出抗诉,其中8件已改判。

  二是宽有节。在严有度的基础上,重点探索了“宽要有节”的办案机制。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较多的特点,一方面开展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本着以和谐稳定为前提,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全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被害人是否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是否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谅解,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对末成年犯罪案件、轻伤伤害案件、交通肇事以及其他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刑事和解的重点。如一起故意伤害案,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嫌疑人与被害人不但是远亲而且又是近邻,只是因为酒后一时冲动而引起纠纷,致使被害人轻伤,使多年的友好关系破灭,成为仇敌。如单纯按法律办事,固然无可指责,但很可能就是”一代官司三代仇”,这显然不符合和谐办案的初衷。为化解他们之间的恩怨,承办人经过多次耐心细致说服劝导工作,促使了他们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医疗损失及各种费用,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两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三是育惩结合,注重效果。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理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适用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给未成年人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涉及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予以认真审查,深入学校、乡村、家庭调查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认真落实出庭公诉环节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深刻剖析犯罪原因和危害,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增强其忏悔的决心,树立重新做人、重归社会的信心,将帮教落到实处。对拟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同时还规定了不宜分案起诉的几种情形,这样规定充分照顾了未成年人的特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五、积极主动协调、监督督促并重。

  为更好贯彻高检院三个文件精神,使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全面提速,建立与法院、公安联席会议制度,就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定期进行研讨,定期通报情况,相互交换意见,在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新途径,防止一味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同时,加强与法院、公安的协作,制定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规则,建立长效机制,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汤松辉 聂军)

编辑: 李雅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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