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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下发《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政策
2008-07-11 09:16    

  (记者张月)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参保后在1个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限额为未成年人10万元;成年人5万元。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三级医院医保基金按55%比例支付;二级医院医保基金按65%比例支付;一级医院医保基金按70%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基金按75%比例支付。城镇居民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30%的,按30%结算。

  《意见》规定,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提高2%,累计增加10%后不再提高。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参保后两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居民,本人可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参保城镇居民因被犬、猫等动物抓、咬而需注射狂犬疫苗的,疫苗费用按乙类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意见》要求,今年下半年,各县、市、区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建立运行,实现城镇居民住院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民营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自明年起,阜城三区统一按市直政策、制度执行,并要定期对定点医院、药店进行考核,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奖励和退出机制。

编辑: 张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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