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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款近20万元,是借还是还?

2020-1-9 09:48|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197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杜翠|来自: 颍州晚报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出现出借人去世,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判断?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债权的主体如何确定?
  
  近日,颍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
  
  一笔银行转账,双方各执一词
  
  高某某是颍东区居民,膝下有4个子女—黄甲、黄乙、黄丙、黄丁,均为未成年人。她的丈夫黄某某于2013年去世。
  
  2019年3月份,高某某也不幸离世。在整理遗物时,家人发现了一张银行转账汇款单,金额近20万元,收款人为周某。高某某的公公黄某听说过高某某曾借款给他人,因此他拿着转账记录找周某索要这笔钱。不料,对方竟矢口否认,称这笔钱是高某某偿还的债务,并非借给他的。
  
  由于高某某已经去世,家中尚有4个孩子,颍东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黄某为4个孩子的监护人,这笔钱对他们一家来说十分重要。
  
  随即,高某某的父母高某、张某某以及黄甲、黄乙、黄丙、黄丁作为原告,将周某起诉到法院。
  
  说是还款,却拿不出证据
  
  近日,颍东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但被告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因此六原告的主张成立,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高某某向被告周某账户内转款近20万元,被告周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鉴于高某某已经死亡,且生前未立遗嘱,其上述财产性权益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六原告作为高某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被告周某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周某限期偿还原告借款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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