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威胁前妻要复婚,买来农药和砍刀,扬言要“同归于尽”。虽然最后没能得逞,但他依旧犯了故意杀人罪,近日依法被判刑。 李某与张某曾是一对夫妻,后来两人因感情问题离婚。 离婚后,李某仍对前妻念念不忘。2019年2月11日,他提出与张某复婚,被拒后便心生怨恨,多次打电话威胁在外打工的张某回来解决问题,否则就杀死她后喝药自杀。 当天上午,李某到街上购买两瓶农药,下午又到街上购买了砍刀一把。第二天上午,李某来到张某娘家继续辱骂,并威胁要杀死张某后自杀。 张家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在李某住处的电动车车座下的工具箱里搜查出农药和砍刀。李某到案后不听劝阻,仍扬言要杀害张某后自杀。随即,警方对其采取了相应措施。 2019年3月8日,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再次打电话恐吓张某逼迫其复婚,否则还要杀她和她全家。随后,张某报警,李某落网。 经鉴定,李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扬言要杀死被害人张某后自杀,并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准备工具,购买砍刀和农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什么是犯罪预备?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构成的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如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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