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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大坑,“坑”坏路人

2020-3-20 09:39|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636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杜翠|来自: 颍州晚报

  道路施工很常见,但应当避免因道路施工而引发意外。
  
  近日,颍东法院就审结一起纠纷案:一位市民驾驶三轮车掉进了路面坑中,究竟谁该来担责?
  
  行驶途中,遇到路面大坑
  
  2018年7月1日,岳某驾驶电驱动三轮摩托车沿阜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袁寨镇某路段时,坠入由安徽某建筑公司施工的路面坑中,导致其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岳某便被送往市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出院,合计花费医疗费83254元。
  
  经鉴定,岳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并未对事故的责任作出划分。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岳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道路施工方担责60%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道路施工引发的特殊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安徽某建筑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道路施工人,其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且负有保护这些标志和维持这些措施的义务。虽然从被告提供的施工现场的照片中,可以看出其已经设置了蓝色铁皮围栏并标出“禁止通行”的标识语。但是从调取交警部门的卷宗可以看到,事发时铁皮围栏已大部分破损,现场也没有看到标识语。此外,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于已经破损的现场进行了维护。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并没有尽到保护这些标志和维持措施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岳某作为成年人,驾驶车辆上路应当谨慎驾驶,其在视线良好并有通行障碍的路段行驶时,并未选择绕行或下车查看,而是径直驶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对于岳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被告安徽某建筑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安徽某建筑公司赔偿岳某各项损失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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