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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我市就业扶贫出实招

2020-3-27 09:22| 编辑: 刘黎 | 查看: 1885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3月中旬发出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已经到达我市,按通知精神,疫情期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小微企业可按规定获得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贴。
  
  通知明确,对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者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的,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个车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3月15日之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对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复工复产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就业扶贫车间购买口罩、消毒等防疫物资。
  
  因疫情影响,就业扶贫车间处于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在就业扶贫车间已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者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阶段性扶持政策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可视情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鼓励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后暂达不到带贫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暂不取消认定,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者,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贫困劳动者,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最高不超过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享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贫困劳动者,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此外,贫困劳动者参加线上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将企业新录用贫困劳动者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
  
  据了解,通知中的一些措施,此前已经在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期间各类扶持政策中体现,部分措施我市已经执行。下一步,我市将根据通知继续全面执行,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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