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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万元购买的公寓只有使用权?

2020-6-1 10:17| 编辑: 刘黎 | 查看: 2338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白阳 文/摄|来自: 颍州晚报

 
李先生指出自己的公寓所在位置

      律师: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5月25日,市民李先生向颍州晚报热线2256110反映,去年11月,他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舞洋大厦全款购买了一套公寓。上个月,他急需用钱,想把公寓变卖,才发现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李先生要求退房退款,并愿意承担违约金,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回复。
  
  市民:
  
  全款购买的公寓只享有使用权
  
  今年27岁的李先生是利辛县马店镇人,在阜阳打拼多年,靠与妻子做小生意维持生计。近几年,他攒了一些钱,想留在阜阳发展,便萌生了在阜阳购房的想法。2019年11月,他收到了舞洋大厦的售房传单,上面写着“买40平实得80平,总价18万元起,有优惠”等信息。觉得价格合适,李先生便与传单上的房产中介李女士联系,并到现场看了房型。“从我看到传单,和房产中介沟通以及到现场,听到的看到的都是‘买房’。”李先生说,当时中介以及接待中心工作人员称手续齐全,购买后可以办理房产证,并做出了承诺。
  
  2019年11月4日,李先生以28.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舞洋大厦第八层的808号公寓,总面积53.8平方米,并现场与接待中心工作人员签订了合同。
  
  随后,李先生一直将这套公寓闲置。今年4月,李先生家中出现变故,急需用钱,便委托一家房产中介把手中的公寓卖掉。“中介告诉我合同里写的只有使用权,现在公寓所有人并不是我,卖不出去。”李先生说,他文化水平较低,签订合同时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催他交钱、点钱,自己也没有细看合同就签了字。
  
  李先生急忙咨询一名律师,得到的答复是:李先生只享有该公寓的36年使用权,没有产权。另外,李先生查询发现这家开发商证件不齐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李先生曾多次来到舞洋大厦,要求退房退款,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记者看到,李先生签订的合同是《阜阳名仕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内明确表示,李先生享有的只有使用权。此外,李先生还签订了一份《舞洋大厦回购协议》以及《舞洋大厦认定书》。回购协议上标明五年后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该公司会以150%的价格回购这套公寓。
  
  工作人员:
  
  退房需要找下一个买主
  
  5月25日中午,记者陪同李先生来到位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456号的舞洋大厦。在入口处,记者看到了“买40平实得80平,总价18万起”等宣传标语。
  
  对于李先生退房退款的要求,接待中心总经理谭先生表示:李先生的情况他已经向开发商传达,还得由相关负责人开会研究决定,自己做不了主。“就算按照合同违约处理,也需要一个月时间。我觉得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李先生找到下一个买主。我们也会尽力帮忙,帮他找买主,有人接手这个房子,这个钱就能退,也好退了。”谭先生说。
  
  对于宣传时是否表示可以办理产权证,谭先生表示:“产证是可以办的,我们在尽力办理相关证件,证件齐全后会尽快解决产权问题。”而对于是否向李先生解释只有使用权时,李先生买房时联系的房产中介李女士与谭先生二人均表示:“合同上写得很清楚,他买的是我们的使用权。”而对于李先生所说的宣传时称是“购房”,二人不予以回应。
  
  相关部门:
  
  舞洋大厦用地属文体用地,不能买卖
  
  市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他们就曾多次接到群众的反映,安排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发现他们签订的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租赁形式的协议合同,也就是“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工作人员表示,舞洋大厦用地属于文体用地,不需要备案,因为他们不能存在销售行为,更不可能有营销中心或者售楼部。
  
  对于李先生的情况,工作人员建议他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或投诉,“因为他们签订的是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是租赁形式的协议,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我们无法鉴定,建议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能进行房屋销售行为的。“李先生的情况可以向12315投诉,同时需要他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如图片、传单、视频、录音等。工作人员受理后,会按照流程进行调查,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就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岩岩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符合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应当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李先生解除合同,系合同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合法的租赁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以租代售”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若李先生认为舞洋大厦的行为系“以租代售”,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若李先生在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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