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录像遗嘱、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录像、录音,都能立遗嘱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的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说法】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遗嘱还能撤回、变更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他们曾公证了一份遗嘱,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财产。但两人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规定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增加“宽恕制度” 【案例】此前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父母立遗嘱时并未将其列为继承人。但后来,小张认识到错误,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其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说法】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王轶认为,“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效果很好,这一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扩大扶养人范围 【案例】老张是孤寡老人,也没有可以托付的亲戚朋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说法】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王轶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据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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