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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21-2-24 09:19|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8385| 评论: 0|原作者: 通讯员 沈住建|来自: 颍州晚报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个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垃圾分类活动的,或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指出,单位、家庭和个人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个人未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单位、个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垃圾分类活动的,或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指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关塑料制品。
  
  同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餐饮、 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快递企业未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娱乐等服务性企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商务、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宾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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