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0时50分许,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接派出所转警称,派出所民警夜间巡逻时,在阜城大学城红街路段,发现一辆轿车的司机有酒驾嫌疑。 民警赶到现场后,派出所民警正对驾驶员进行询问。不料,这时车上的乘客进入驾驶室,启动车辆后向后倒车。民警立即予以制止,经查这名乘客也涉嫌酒驾。 民警询问得知,涉事的韩某、张某某二人系太和县居民。9月4日晚,二人在酒吧饮酒至5日凌晨,先后饮用啤酒和调制的鸡尾酒。从酒吧离开后,韩某驾驶车辆从停车场驶出,行至收费道闸处,被派出所夜巡民警查获,因其涉嫌酒驾,遂通知交警到场处置。 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确认,韩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张某某呼气检测数值竟高达414mg/100ml。民警随即将二人带往医院抽血送检。 民警介绍,这个案例比较典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饮酒后不管是在马路上还是在停车场挪车,都属于在道路上行驶,所以韩某和张某某均被认定为酒驾。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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