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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提高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

2021-11-30 08:04|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7482| 评论: 0|原作者: 本报综合|来自: 颍州晚报

  11月28日,安徽日报全文刊登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提高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增加见义勇为人员免责和补偿条款。
  
  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载入地方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活动。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奖励,享受县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奖励,享受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给予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的奖励,享受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应待遇。
  
  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不得歪曲、丑化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
  
  《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不得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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