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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的爱不能“缺席”

2024-4-2 10:31|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6828|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成蒙蒙 万佳慧|来自: 颍州晚报

   孩子是一对夫妻爱情的结晶,理应在父母的宠爱中健康成长,但若父母感情问题处理不当,他们则会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让年仅3岁的浩浩(化名)能在法治“保护伞”下健康成长。

  各自组建新家庭后,都把孩子当“包袱”

  4年前,宋某与张某相识、相恋,步入婚姻殿堂。

  同居后,在一起生活的两人矛盾日益增多,有了分手的念头。当时,张某生下了浩浩。但孩子的到来,没能让爸爸妈妈回心转意,他们最终还是分手了。

  随后,两人都各自组建新的家庭,将浩浩交给奶奶抚养。

  浩浩在奶奶的抚养下慢慢成长,但很快宋某与现任妻子生下孩子。这时,宋某将浩浩视为负担,想让张某进行抚养,但对方也不同意抚养孩子。于是,宋某便将张某诉至临泉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关系,把浩浩交给张某抚养。

  此时,张某的第二段婚姻同样出现了问题,正在进行离婚纠纷诉讼。面对宋某的诉求,张某对法官哭诉,称自己暂时没有条件抚养浩浩,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关系。

  今年2月,临泉法院对这起抚养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审查双方情况,认为女方抚养能力和条件不足,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法院:不“依法带娃”,将追究父母的责任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时了解到,宋某与张某已将3岁的浩浩交给祖辈照顾很长一段时间,如何能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迫在眉睫。

  为此,在判决之前,法官多次联系宋某、张某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共识,但两人一直相互推诿。

  近日,法官决定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依法分别向宋某、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因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办案人员通过“云法庭”对宋某与张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在《家庭教育指导令》中,法官严肃地指出,宋某、张某怠于承担抚养义务,相互推诿,仅从自身角度出发表示无抚养能力,不愿抚养孩子。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客观上能够提供的抚养条件如何,均对孩子负有监护职责。责令双方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否则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追究他们的责任。

  目前虽然法院二审尚未判决,但宋某和张某均表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给浩浩带来的伤害,决定承担起对孩子的教育和抚养义务。

  法官说法

  这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2023年,全市法院共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29份,其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6份。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依法约束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的重要方式。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如何陪伴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是为人父母最重要的课题,别让父母之间的矛盾成为孩子童年的阴影。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离不开家长的正确监护与引导,希望每一位家长在履行好抚养义务的同时,都能多关注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对孩子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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