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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穿银纤维内衣能提高免疫力 售卖“傍名牌”洗发露……

2024-4-4 17:27| 编辑: 刘黎 | 查看: 2378|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姜峰|来自: 颍州晚报

 宣称穿银纤维内衣能提高免疫力
售卖“傍名牌”洗发露……
我市严打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公布6起典型案例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近日,该局公布了首批6起典型案例,今天,执法人员通过案例进行说法和提醒。
  
  虚假广告发不得
  
  2024年1月9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服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灯箱广告上写有:“傲雪棋”银纤维内衣,平后背收副乳,防外扩防下垂,排寒排湿排毒,防辐射屏蔽电磁波,抑菌效果达到99%;宣传牌上写有:现代医学认为银能杀菌消炎、打通人体微循环,银可净化血液、激活细胞,长期穿戴可以起到促进血液循环、加速新陈代谢、提高免疫力,增强抵抗力的作用等内容。
  
  因这些广告宣传内容涉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该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制作上述宣传牌和灯箱广告,2023年12月27日开始布置在店内对其经营的“傲雪棋”银纤维内衣进行宣传,广告费用1500元。但当事人却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为虚假广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进行检查,对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四种普通食品“蓝莓叶黄素酯软糖”“维生素C咀嚼片压片糖果”“山楂鸡内金软糖”“B族维生素咀嚼片(块状固体饮料)”,存在产品标题和图片内容夸大宣传功效的情形。
  
  经查,当事人通过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上述网页广告,并于2023年10月在其网络店铺发布进行产品推广销售,广告费用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构成虚假广告情形,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并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提醒:目前市场上存在不少食品、“养生衣”夸大宣传治疗作用的现象,消费者不要轻信,购买此类产品不仅浪费钱,还可能因随意使用出现意外。
  
  商标侵权,严惩!
  
  2023年9月27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来函线索,内容为颍泉区一百货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清扬”洗发露。该局依法对移送涉案侵权物品予以扣押,经初步核查,该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露为丁某某销售。
  
  经查,当事人从广东分两次共购进45箱“清扬”洗发露,全部销售给颍泉区另一百货商店。经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1.44万元。因丁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民警的配合下,依法对颍上县古城镇姚某某生产白酒的窝点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该窝点灌装标注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型白酒。
  
  执法人员还现场查获制假生产设备一套,成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型白酒300箱、古5型白酒25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外包装箱700个、内盒73箱、酒瓶55袋、瓶盖4箱,散装白酒34桶、28箱。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5.7万元。依据相关规定,执行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颍上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说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提醒:洗发露、白酒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使用较为频繁的商品,这类假冒伪劣产品采用劣质原料配制,使用后可能危害身体健康。因此,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认准防伪标志。
  
  销售不合格产品可处3倍罚款
  
  2023年9月19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公司对颍东区某加油站经营的0#车用柴油抽检。经检验,“多环芳烃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从山东菏泽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采购上述车用柴油3吨,货值金额2.67万元,违法所得240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加油站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营业部两款“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两款产品抽检样品“熄火保护装置”项目检验结果为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50台,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450元,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之规定。
  
  2024年1月3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41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不合格汽油、燃气灶产品,不仅质量有问题,更有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给汽车加油,一定要选择正规加油站,购买灶具也要通过正规渠道,并注意查看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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