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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房贷有“转”机

2024-4-9 09:52| 编辑: 刘黎 | 查看: 2967|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周姗姗 通讯员 王莹莹|来自: 颍州晚报

 还房贷有“转”机
我市开通“商转公”业务,即日起可办理

在市民中心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全媒体记者 王彪 摄
  
  4月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满足广大缴存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需求,减轻缴存人商业贷款还款压力,决定开通“商转公”业务。
  
  《通知》放宽了申请“商转公”的限制条件。借款申请人须为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本套住房共有产权人);借款申请人的商贷尚未结清,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逾期;原商贷所购住房须为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属明晰,且仅为原商贷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并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在原商贷发放时,应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贷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
  
  《通知》规定了“商转公”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得超出原商贷剩余本金。“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得超出原商贷剩余年限。“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商转公”贷款不支持提取公积金余额(包括提前结清商贷提取公积金余额)。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缴存人以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并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再发放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通知》还规定了不予、停止受理的情况,包括对原抵押房屋设立居住权,设定其他抵押,原商贷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的;原抵押房屋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通知》自2024年4月8日起执行,缴存人可通过皖事通、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线上平台或直接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预约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含)所发放的个人住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后续根据资金情况逐步开展其他年度“商转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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