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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做生意,坑骗合伙人

2024-4-24 10:13| 编辑: 刘黎 | 查看: 1410|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一起做生意,坑骗合伙人
侵占105万元,男子被刑拘



      近日,市民崔先生通过12345热线平台,对临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及时帮公司挽回损失表示感谢,并对民警的尽心负责点赞。崔先生遇到了什么事?为何要感谢民警?这要从一起职务侵占案说起。
  
  2023年10月30日,崔先生向临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求助,称公司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设备款。
  
  民警通过调查了解到,崔先生与秦某某在临泉合伙成立一家科技公司,由崔先生负责出资购买设备、材料,秦某某负责生产、销售产品。
  
  合作期间,秦某某谎称与设备供应商谈好要购买一台生产设备,价格为120万元,要求崔先生出资。崔先生出于对秦某某的信任,想都没想,便将120万元购置设备款转给了秦某某。
  
  可令他没想到的是,秦某某并没有按照承诺购买设备,而仅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另外一台生产设备。其余钱款,被秦某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为了避免事情败露,秦某某还伪造了销售合同、发票等资料,骗取崔先生的信任。
  
  发现自己被骗后,崔先生报了警。
  
  接警后,民警对该案展开调查。期间,秦某某迫于警方压力,从2024年4月10日开始,陆续将非法侵占的资金退还。
  
  “钱全部退回来了,感谢你们为我们公司挽回了损失。”事后,崔先生带着锦旗来到经侦大队向民警表示感谢,还通过12345热线平台发来感谢信。
  
  记者昨日了解到,目前秦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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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董事、监事、职工等。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相关行为的,依照刑法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2倍执行,即6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5倍执行,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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