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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2024-11-14 08:14| 编辑: 刘黎 | 查看: 6286|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任刚 通讯员 郭文博|来自: 阜阳日报

  原则上不增加群众用水负担;节水型企业将获鼓励;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定税
  
  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其中,对洗车、洗浴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以增强我市特种行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期,省财政厅也向社会公开征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意见,推动落实我省水资源税改革。我市相关部门积极向上做好对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且利用效率与先进地区有一定差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保都面临水资源紧缺的挑战。据了解,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取用地下水等,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有利于增强我市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从“要我节水”转变为“我要节水”,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改革措施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积蓄雨水等非常规水。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等六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坚持“平稳转换”原则,在制度设计上体现税负平移,没有提高水资源税的税额或征收标准,在用水习惯没有明显改变的前提下,企业用水负担有望保持总体稳定,部分企业还因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较缴费标准有所下降、享受减征水资源税有关政策,税负较往年有不同幅度的减轻,但是洗车、洗浴等特种取用水行业,将因从高确定税额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有关部门会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群众用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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