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暑期出游别任性 这些“小事”可能违法

2025-8-20 09:55| 编辑: 邵红飞 | 查看: 747|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杨燕 实习生 金妙言|来自: 颍州晚报

   暑期出游,刻划留名、高铁霸座、山林吸烟、擅自采挖野生植物,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实则可能触犯法律。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王雅男律师结合近期案例,从法律角度剖析这些行为的后果,为大家出游提个醒。

  刻划留名

  案例:今年5月,张某某、孙某某在北京八达岭长城景区南六楼实施刻划行为。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后联系八达岭派出所,经调查确认二人已返回上海。北京延庆区公安分局与上海警方协作,启动异地办案程序,最终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达岭长城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格保护,刻划、涂污文物本体是明确禁止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两人行为未造成“严重损毁”,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若造成文物关键结构损坏、历史信息灭失等严重后果,则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山林吸烟

  案例: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大青沟原始森林景区内,一名游客违规吸烟。该行为被公安派出所民警与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巡逻时发现。因其违反了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游客进行了处罚。游客态度诚恳主动承认了错误。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则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原始林区植被茂密,吸烟极易引发火灾,法律对此“零容忍”:未引发火灾的违规吸烟可能被警告或罚款;若引发火灾但损失不大,将面临拘留;一旦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将触犯刑法并承担更严重后果。


  高铁霸座

  案例:近日,南宁开往北京西的T290次列车上,李某强行霸占郝先生的座位且拒不归还。乘警和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并告知其行为违法,李某仍态度强硬、拒不配合。列车抵达北京西站后,李某被移交至派出所,因行为情节较重,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李某霸座不仅违反客运合同约定,更扰乱列车秩序、侵犯其他旅客权益。因其经多次劝阻仍拒不配合,属“情节较重”,根据相关规定可处5至10日拘留。

  采挖野生植物

  案例:今年6月,福建省云霄县森林公园内,吴先生发现一株挂有金红色果实的低矮植物,打算移植回家,在采挖时被森林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和林区工作人员发现。经确认,该植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豆”。因擅自采挖,吴先生被公安与林业部门依法处罚。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豆”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挖需取得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采集证。吴先生未持证采挖已构成行政违法,因被及时发现未造成植物严重毁坏,故予以行政处罚;若采挖导致植物死亡或生长环境严重破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