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就《阜阳市高标准农田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高标准农田,是指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我市作为农业大市,粮食产量连续多年稳居全省第一,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保护,对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高标准农田保护应当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目前,我市高标准农田保护工作还存在部门、乡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不明确;项目规划设计与群众需求存在偏差;项目实施监管需要加强;工程设施所有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需要健全;工程设施使用管理需要加强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草案送审稿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工程设施管护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并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护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未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的,不得实施工程项目建设。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和货物的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等活动的组织与监督,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总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标准,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主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同时,草案送审稿明确了管护主体。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组织,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维护、集中维护和应急维护机制,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推进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使用、管护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禁止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对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管护主体或其委托方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拒不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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