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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2020-5-11 09:29|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6810|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牛桂芹|来自: 颍州晚报

  日前,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
  
  通知要求,中小学学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按规定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未返校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中小学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收取的住宿费,因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应在本学期末及时结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为: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月计退,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累计未住宿天数每达到30天的,退还1个月住宿费,不足30天的尾数按1个月退费。(此退费办法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幼儿园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因疫情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保教费。2020年春季开园后,保教费据实收取并公示。因疫情防控停园的,已收取保教费的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实际入园时间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具体退费金额按保教费日均收费标准(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和延迟开园天数计算,延迟开园天数自2020年2月10日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园前1日。幼儿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予以退费,不得以升学或2020年秋季入园为由强制幼儿本学期入园。
  
  我市要求,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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