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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代步费“买单”?

2020-5-26 09:50|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408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马怀利|来自: 颍州晚报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维修期间,要求赔偿代步费合理吗?
  
  颍泉区居民马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将车停在路边,不料被其他车辆撞坏。车辆维修期间,他花费9000元租赁一辆代步车,并向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他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去年4月的一天,余某某驾车与相向行驶的张某某驾的车相撞。由于双方车速较快,张某某的车被撞后又与路边停放的其他两辆车碰撞,造成4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停在路边被撞的一辆车车主为马某某。
  
  后经市交警五大队认定,余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查,余某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尚在保险期内。
  
  在保险理赔阶段,马某某提供了一份与阜阳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同载明,他租用汽车一部用于代步,租赁期一个月,租金9000元。据此,他向余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代步费9000元。
  
  对方以不合理为由,拒绝赔偿。随即,马某某将余某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颍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诉求的相关损失不合法,代步损失费用90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理赔后尚有剩余且大于原告请求。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代步费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数额过高,酌定代步费数额为60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
  
  此外,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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