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不使用安全带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骑乘人不佩戴安全头盔,也会引发一些事故。本版就通过几个案例,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骑行安全,从“头”做起。 案例一: 未戴头盔,被判担责20% 2019年1月12日,40岁的阜南人蒋某某乘坐亲戚韩某的摩托车办事,行驶至阜南县曹集镇一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汽油三轮车发生碰撞。蒋某某受伤送到医院急救,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 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后经鉴定,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蒋某某认为,韩某及马某某应对此负责,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 近日,阜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因该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且双方均不能提供对方责任较大的证据,故推定两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同时,蒋某某乘坐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对自身受到损伤存在一定的过错。由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自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40%,原告承担20%。最终,韩某、马某某各赔偿蒋某某1.8万元。 案例二: 未戴头盔,减轻对方责任 2019年5月18日,颍上县的刘某某乘坐同事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吕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证,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死亡。随后,吕某某与刘某某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其7万余元。王某某和刘某某家属未对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刘某某亲属告上法院索赔。 颍上法院一审认为,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应承担60%的责任,王某某应承担30%的责任。因事发时王某某是为刘某某房屋进行装修而出行,刘某某作为受益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比例为10%。 宣判后,王某某家人不服,认为刘某某的死亡是由于未戴安全头盔,应该承担责任。 近日,市中院经过二审,认为刘某某未戴安全头盔加重了其损害后果,应减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改判王某某承担15%的责任。 案例三: 违反规定载人,还不戴头盔 2018年6月15日,在颍东区幸福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逆向行驶时,与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卢某某、乘坐人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陈某某入院治疗67天,共花费9万余元。经鉴定,他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借道通行,未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卢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驱动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违反规定载人,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某赔偿陈某某16万余元,卢某某赔偿2万余元。 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根据杨某某和陈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扣除先行支付的2.1万元医疗费后,判决其另行赔偿12万元;撤回一审杨某某赔偿16万余元的判决。近日,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不使用安全带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骑乘人不佩戴安全头盔,也会引发一些事故。本版就通过几个案例,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骑行安全,从“头”做起。 说法 记者从颍州法院了解到,该院近两年审理的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中,近八成与未戴安全头盔有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颍州法院民庭法官马怀利分析,在上述三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意外,就是缘于其在坐摩托车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而恰好因交通事故头部受重创,“若他们佩戴了安全头盔,就能最大程度减轻损害。” 马怀利认为,不戴头盔最重要的原因,是驾驶人并没有把戴安全头盔与交通安全挂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 “头盔对于骑行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系的安全带,是遇到交通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马怀利提醒,骑行安全,从“头”做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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