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2018年,儿子要买房,我和老伴通过多次转账,为他支付购房款共计95万元,房屋权属为儿子单独所有。房屋交付使用后,我和老伴出面进行了装修,并住了进去。去年,儿子提出要把这套房子卖了,且不让我们居住。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儿子返还购房款? 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律师焦辉: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陈先生给付的95万元买房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但需要提醒的是,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 其中,婚姻法解释(二)中“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陈先生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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