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运城教师戈某涉嫌强制猥亵学生一案,判决结果出来了:戈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从业禁止4年。很多网友的本能反应是“判得轻”,纷纷表示:“四年?这种人还能当教师?” 点评 很多人对这里的“禁业4年”有些误解,将从业禁止4年跟4年后就能原地“复出”画上了等号。 《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照此来看,戈某已被判有期徒刑8年,在其获刑事处罚那一刻就已经丧失了教师资格,即使出狱后,也因受过刑事处罚无法再重新考取教师资格,更谈不上继续当老师。 那涉事法院为什么还要明确对戈某“禁业4年”?这并不是背《教师法》之道而行之,或是将处罚措施“降级”,而是在既定处理基础上的“加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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