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此案备受关注,毫不夸张。对于此案的判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业主对维护其小区合法收益权的再次认知。可以说,该判决为公众上了一堂维权法律课——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岂能侵占?! 长期以来,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种种原因不时产生矛盾,甚至引发一系列过激行为。例如,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划定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个别物业公司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根本不通知业主,或者是贴一份所谓的公告了事,任意把本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地方画上停车位,收取费用,结果引发很多业主的不满,造成紧张的关系。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占时,广大业主要大胆地说“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相较于物业公司来说,个体业主是弱势群体,明知自己的权益被侵占了,也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愿去维权,甚至考虑到维护与物业的良好关系而忍气吞声,保持沉默。此次案件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依法维权,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业主个体联合成业委会,依靠集体的力量维护权益,正是向非法侵权说不的很好示范。 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对构建和谐的业主物业关系至关重要。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公司认真负责,服务热情周到,大部分业主也积极配合,与物业公司相处融洽。但毋庸讳言,也有个别业主素质有待提高。例如,私占小区绿地建私家停车位,破坏绿化种自家菜,无任何理由拒不交物业费等,这也为改善关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基于此,作为物业公司,要合法合规做好服务,业主个人也要提高个人素质。从长远看,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更加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 总之,该案给物业公司提了个醒,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和被服务关系。淡化服务理念,打政策擦边球,揣着明白装糊涂,甚至明目张胆地侵占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是不会长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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