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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双方关系业主与物业才能和谐共处

2023-3-28 10:03| 编辑: 刘黎 | 查看: 30885| 评论: 0|原作者: 朱启业|来自: 颍州晚报

  
  在城市社区生活中,物业公司虽然不是一级基层组织,但是因其在小区内的经营主体具有唯一性,所以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往往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用水用电、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包括家庭装修事项,业主都要求助于物业公司。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很多物业公司往往会把其经营的主业——“服务”异化为“管理”业主的手段。比如,不交物业服务费就不打扫公共卫生、不清除垃圾,不交车位管理费就不让停车不让进小区,不交押金就不给办理装修许可手续等。更有甚者,小区内的公共收益也被物业公司一手独揽,不让业主知情,更不让业委会过问。
  
  具体到上述案例,双方之所以对簿公堂,就是因为物业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这笔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应由他们收取、保管和支配。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物业公司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拥有支配这部分收益的绝对权利。
  
  主张权利没错,但物业公司必须厘清法律关系,更要看这笔收益是依附于什么场所、在哪些载体上产生的。显然,这笔公共收益是在全体业主所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和设施上产生的。
  
  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这一案例上的胜诉,一方面从法律上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使得业主对于小区事务的处理更加积极和主动;另一方面,进一步确立了业主委员在小区事务处理上的主体地位。简单地说,厘清双方关系,业主与物业才能和谐共处。凡是关乎小区整体利益的事项,物业公司必须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达成一致意见后,物业公司才能实施。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促使物业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明晰与小区、与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小区业主的事务,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利益可以获得,哪些利益不能获得,物业公司都要有一本明白账。否则,吃力了也不一定能够讨到好。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小区规模大小、所处位置的不同,以及受市场因素影响,每个小区公共收益的数额也不尽相同,因此,这笔收益对于全体业主来说非常宝贵。有鉴于此,对于这部分收益的支配,一定要慎之又慎。业主委员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必须以维护全体业主的长远利益为根本,做到个体服从于整体,局部服从于大局,短期开支服从于长期预算,以便为小区长期可持续的管理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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