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市场监管部门日前给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发布告知信,明确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后,不得再使用“生鲜灯”。 “生鲜灯”是一种照明设备,使用后会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色泽、质量等方面的判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信指出,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立即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规定要求,要在《办法》施行前停止使用。 告知信明确,《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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