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伤害了债主权益 撤销男子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 丈夫欠下外债,离婚时却放弃房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吗?近日,颍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5月,小李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小王多次借款。截至当年7月,小李累计向小王借款17万余元。当年9月,小李为小王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1.2%。 可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小李未能偿还借款。2021年1月,小王向颍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小李一次性偿还小王借款本金17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小李仍不愿履行还款义务。小王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小李名下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于同年6月终结执行程序。 不久前,小王发现,小李和前妻小丽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小李在离婚时放弃了这套房产的份额。在小王看来,小李这样做,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对他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于是,小王将小李和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随即,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查明,小李和小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6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案涉房屋系小丽与开发商在2020年2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近70万元,剩余房款办理按揭贷款。2022年年初,案涉房屋登记为小丽单独所有。 法院认为,小李和小丽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小丽单独所有,该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小丽名下,但购买时间为 2020年2月,而此时两人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为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首付款近70万元应为两人的共同财产,两人均享有相应的份额。小李自2020年5月向小王借款,可见其在2020年6月签订协议离婚时该债务已经部分存在并持续增加,小李负有清偿的义务。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屋归小丽单独所有,以现有证据来看,小李放弃案涉房屋中应属于个人的相应份额并未取得相应的对价,由此导致小王的债权不能得到执行。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小李和小丽在离婚协议中对位于某小区的住宅房产的财产分割约定。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分析,《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小李在尚未清偿小王借款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并将属于自己份额部分协议约定归小丽所有,侵害了小王的债权。”王鑫说,对此,作为债权人的小王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王鑫提醒,小李的无偿转让行为被撤销后,财产回归到其与小丽共同共有的状态,可以经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相应财产,保障小王的债权。“当前,有些债务人通过向近亲属或关联人无偿转移或者低价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人民法院执行。建议债权人在发现相关线索和证据后,积极主张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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