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中规定男性优先,合法吗?“全职妈妈”在离婚时能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吗……“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有市民提出有关妇女权益的疑问,记者请安徽浩珺律师事务所律师虢馨雨一起来分析其中的法律知识。 李女士:我生育二胎之后,决定重返职场,想应聘营销员岗位。可是,找工作时发现很多公司在招聘中明确规定男性优先,这些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虢馨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营销员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因此,招聘单位将男性优先作为招录条件的做法涉嫌就业性别歧视。 此外,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 贾女士: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去年生了孩子。产假结束后,我一上班,老板就给安排了夜班工作,合理吗? 虢馨雨: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赵女士:婚后我一直带孩子、照顾家庭,放弃了职场,都是花男方的钱。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合想离婚,但是一直以来都是男方在挣钱,如果离婚我能分到钱吗? 虢馨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化了《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的规定,增加了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等规定。明确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全职妈妈”在家照顾孩子、赡养父母,也是对家庭的一种贡献,是一种情感和精力的贡献。因此,无论妻子是否挣钱,离婚时都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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