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返还哪些不需要,看法院怎么判 为讨女朋友欢心,小鹏不惜把高额彩礼送到女方家中。当爱情化为泡影时,他又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近日,临泉法院审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小鹏(化名)和张娜(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一见钟情,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8年3月20日举行订婚仪式,于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张娜不到结婚年龄,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在双方同居生活前,小鹏给付张娜彩礼11余万元;同居生活期间,小鹏为张娜购买项链、苹果手机、人身保险并支付购车款2万余元。2019年,双方因经常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发生矛盾,小鹏提出与张娜分手。 2019年12月,他将张娜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11万余元、赠与财产2万余元和购车款2万余元,张娜则要求小鹏返还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陪嫁物品。 近日,临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法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婚约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小鹏在交往中为被告购买人身保险和手机等,属于为增进感情的赠予,女方可不予返还。而原告给被告买车的费用,该款来源被告未主张是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且该车辆已由被告处理,对该2万元被告应返还。此外,被告的陪嫁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同居关系解除时,在原告处的被告个人财产应由原告返还。 综上,法院遂判决张娜返还原告小鹏彩礼款11万余元、购车款2万余元;原告小鹏返还被告张娜陪嫁财产。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无异议。 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梁亮介绍,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婚约后可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及陪嫁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属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方给女方的财物,该案中的11万余元礼金属于彩礼,而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购买人身保险等系为增加双方感情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对被告今后谈婚论嫁带来一定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遂判决被告酌情返还原告彩礼和购车款,原告返还被告陪嫁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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