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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有了新变化一些审批职责划转农业农村部门

2020-6-25 10:43| 编辑: 刘黎 | 查看: 23458|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后,农业农村部门将介入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
  
  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同志介绍,此前在审批农村宅基地过程中,规划部门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门与规划部门合并,原农委变成农业农村局,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方面,职能划分势必有所调整。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此予以明确。
  
  农业农村部门介入审批
  
  《实施意见》明确,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经公示、审查,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
  
  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同志介绍,《实施意见》最大的变动就在于,农村个人宅基地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调处相关矛盾纠纷、查处非法用地等,从原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剥离开,交给了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与农村接触、联系紧密,更利于一些具体、细致工作的开展,以及问题的解决。”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前期的规划和后期的发证,他们是负责中期农村宅基地的调查、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事情。目前,已经按省厅意见执行。
  
  超占宅基地问题怎样解决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指标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
  
  针对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此次《实施意见》给予明确,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依据省两部门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和《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我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属地政府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同时,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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