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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已断,恋爱花销咋结算?

2021-2-23 10:0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2702|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一些情侣在谈恋爱时甜言蜜语山盟海誓,在消费上不分你我。感情破裂后,有些人选择对簿公堂,要求对方偿还这笔“情债”。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到底能不能要?一起来看看法律专业人士结合案例和民法典为我们厘清此类纠纷。
  
  案例一:
  
  同居3年后分手
  
  男子向女方索要59笔转账
  
  4年前,小林(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永强(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坠入爱河。
  
  永强经营一家拉面馆,为了日日见到心上人,他建议小林到面馆帮忙,不仅能给她开工资,还能增进两个人的感情。2017年6月,小林来到了永强开的拉面馆干活,吃住都在店里。生意好时,永强每个月转给她4000元,差时给她2000元。为了讨好小林,永强不时会在她生日或者特殊的日子里给她转账,金额为“521”、“1314”等有寓意的数字,且每笔转账都附言“老婆大人请笑纳”。
  
  永强虽然对小林非常好,但有些小心眼,经常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吃醋,小林无法接受他的疑心病,便于2020年6月搬离了拉面馆,和永强提出分手。永强发现自己被小林微信拉黑后,十分恼火,要求小林偿还这3年来他通过微信给她转的59笔账,共计5.4万元,两人之间的“情债”一笔勾销。
  
  面对这笔“分手费”,小林说啥也不给,永强便一纸诉状将小林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不当得利5.4万元。
  
  近日,颍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了3年,共同经营拉面馆,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数额一般较小,无大额转账,双方财产已经混同,其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而非不当得利行为,故驳回原告永强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花18万元给女友买车
  
  提出分手后索要
  
  刘某与杨某是一对校园恋人,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深圳打拼。2020年3月,在双方家庭的催促下,两人返回家乡颍上,准备一边创业一边筹办婚礼。
  
  随后,为了方便刘某出行,杨某出资18万元,为她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谁知,在创业的过程中,两人发生了分歧,杨某提出分手,且要求刘某返还购车款18万元。对此,刘某认为,购买这辆车是双方恋爱期间杨某自愿赠与,基于双方的感情基础,并不是借贷或欠款,另外谈恋爱这几年自己也付出了部分的金钱消费,所以拒绝还钱。
  
  颍上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涉金额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为被告购买车辆,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解读
  
  什么情况下是赠与?
  
  什么情况下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杰解释,近年来,恋人分手后出现债务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张杰解释,依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一般不予返还;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则应予以返还;如果是大额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此外,张杰称,依据相关法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其中,无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当得利与其他行为的重要区分。”张杰说,而上述第一个案例中,永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胁迫或重大误会等可撤销的情况下,3年来支付给小林5.4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故小林取得这些钱并不是没有合法依据。“男方在恋爱中的花销属于对自有财物的处分行为,这种基于处分而使得财产减少也不能认为是法律上的损失。因此,谈恋爱期间,自愿承担相关费用,是以恋爱为目的支出,不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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