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一起委托保管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李某,来到颍上县人民法院六十铺人民法庭,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手中。 事情还要从2021年7月份说起。当时,李某在其儿子张某和闫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自己的房屋变卖款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由闫某保管。后来,闫某通过微信转款3000元用于李某就医。 2023年2月,闫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李某便要求闫某返还30万元,但闫某认为这笔钱是对方赠与她的,双方的委托合同不成立,不愿返还。经村委会调解后,闫某仍拒绝返还,双方矛盾升级,诉至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六十铺人民法庭法官了解了案情后,积极与原、被告多次进行沟通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结合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法庭认为李某将30万元资金转入闫某银行账户中,是基于老人对晚辈的信任让其代为保管,原、被告双方事实委托关系成立。诉讼中,闫某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交付的钱款系赠与或同意其自由开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依法判决闫某返还李某保管的剩余款项297000元。 说法 在生活中,委托他人帮忙管理财物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有些委托人因为信任受托人,仅进行了口头委托或者简单的转款操作,却未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这无疑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多种,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就委托理财、保管事宜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就可以认定委托关系成立,比如本案中闫某和李某的事实委托关系。 法官提醒,无论是进行委托理财、保管还是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事务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首先,要尽量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投资内容、收益分配、风险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其次,在交付资金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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