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驾驶人最后常常会摊上官司。 “好意同乘”中损失究竟该谁买单?今天,通过案例来看看。 好心提供顺风车 发生事故被起诉 太和县的李某某和张某某平日相交甚好。李某某热心肠,生活中喜欢助人为乐,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一片好心”惹上了大麻烦。 2020年7月的一天,张某某搭乘李某某的摩托车外出办事,当两人行至太和县火车站路口附近时,因李某某操作不当,摩托车侧滑在地。由于速度过快,李某某受了伤,张某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为弥补自己的过错,李某某拿出了4万元补偿张某某家人。但对方认为,既然张某某是乘坐李某某的摩托车时被夺去了生命,李某某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70多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就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闹上了法院。 随即,太和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根据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庭上,李某某虽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家人损失合计73万余元。 二审改判:善意无偿搭载他人 应减轻赔偿责任 面对一审审理结果,李某某大呼冤枉,称自己没收张某某的搭车费用,让他同行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责吗?李某某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时,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单纯地将本案界定为普通交通事故,机械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有违公序良俗。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强调公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李某某基于善意无偿搭载张某某,契合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提倡。 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该认定的依据是因李某某操作不当,其并不存在醉驾、无证、超速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由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近日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扣除之前垫付的4万元,应赔偿46万余元。 说法 好意同乘”助力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家庭都有机动车,朋友和同事之间相互搭车非常常见,也因此产生了一些矛盾纠纷。为此,民法典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条款,填补了法律空白,一方面明确了驾驶人即使无偿搭乘别人,也要对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不能将驾驶风险让驾驶人一方全部承担,为善意驾驶人减轻了责任,助力了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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