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要担何责?近日,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一起此前查处的相关案例,来看工作人员进行以案说法。 案例: 6月2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车业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识的简图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于5月28日从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购进12辆电动自行车,其中型号为TDT20Z的电动自行车7辆,购进价格860元/辆;型号为TDT28Z的电动自行车3辆,购进价格880元/辆;型号为TDT808Z的电动自行车2辆,购进价格900元/辆;均尚未销售。 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上述车辆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最终,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2辆、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可能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如果销售方故意销售不合格或超标电动自行车,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销售方应当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等;如果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消费者还可以向销售方要求赔偿。 |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