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到法律的保护。何种情况属于侵犯知识产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需担何责?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17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举报,称阜阳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有“AP××××”及“深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字样的洁具商品,与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AR×××”近似。 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深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AP××××”系列坐便器175套。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裁定该商标无效,因该商标与“AR×××”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根据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4日和9月27日分两次从广东潮州市陈某某处购进“AP××××”系列坐便器共182套,截至案发已销售7套,违法经营额为3.78万元。 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洁具商品,行为违反商标法规定,今年5月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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