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去年,我和丈夫闹离婚,双方还未达成离婚协议时,丈夫将我们在老家购置的一套住房私自卖给了别人。如今,购房人已入住两个多月了,但因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问题,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我该如何维权呢? 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佳佳: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才可处理。 因丈夫卖房没有经王女士同意,王女士作为房产共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无效后,因该房屋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女士即有权要求购房人腾退出房子。 虽房屋买卖合同因王女士丈夫的责任被确认无效,但善意购房人仍应该返还给王女士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应该以房屋合同的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购房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时间,得出的价款即为房屋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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