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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整不得降低环境标准

2020-5-13 09:36|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0949|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一个地块内有已预售或已建成住宅,规划调整不得降低原有环境标准。5月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阜阳市社会投资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暂行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规划调整不得降低环境标准
  
  据了解,以往,随着市场变化会出现如“大户型不好卖,小户型好卖”等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等条件的基础上,对地块内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一些设计方案调整往往会涉及环境标准的改变。
  
  为规范阜城规划区内除阜合产业园区外的非工业社会投资类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调整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印发《阜阳市社会投资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暂行规定》,对规划设计方案调整进行规范和进一步明确。
  
  规定明确,确需调整的,须同时符合以下原则要求: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一个项目一年内调整的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一个地块内有已预售或已建成住宅,在规划调整时只能改善其环境,不得降低原有环境标准。
  
  具体包括:建筑间距、日照时间、卫生视距只能扩大、不得减少;不得将规划绿地改为停车场(棚)、配电房、垃圾收集站等影响居住品质的设施及建筑;已预售(已建成)住宅北侧加高建筑,或降低已预售(已建成)住宅南侧建筑的,视为不影响居住品质;项目内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如物业管理用房、文体用房、卫生、教育等服务设施以及地下车库规模,只能扩大、不得减少。
  
  此外,已经预售的房屋建筑不予调整。
  
  擅自调整规划方案实施将查处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应当提交申请和调整规划方案。申请须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视调整影响后果,组织专家论证其合理性与可行性。
  
  随后,进行技术复核、方案公示、审定审批。凡因方案调整导致城市设计效果发生较大变化的,须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查;涉及消防、人防、供电等相关部门技术要求的,须重新提交联合审查意见。
  
  未经许可擅自调整规划方案实施的,由规划审查部门会同法规监察部门抄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因复核审查错误造成规划方案必须调整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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