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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些“垃圾”想埋在你那里……

2020-7-30 08:44| 编辑: 刘黎 | 查看: 17492|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两人填埋有毒物质,两人帮忙“顶包”,分别获刑

      两男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为了掩盖罪行,他们竟想找人“顶包”,在公安部门调查时作伪证。近日,市中院二审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拉回67吨多含铅有毒物质填埋
  
  2015年初,王某某以太和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跟湖北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做起铅渣、铅泥等危险废物转移业务。2017年底,王某某告诉康某某,自己从电瓶厂拉货带回一些垃圾想填埋在他的窑厂,康某某同意。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王某某从湖北拉回7车含铅有毒废物,共计67.59吨,由康某某引路,用挖掘机填埋至一沟塘内。2018年5月21日,经群众举报案发。
  
  2018年5月29日,太和县环境监测站对该沟塘水体取样分析,结果显示铅含量超标。2018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某研究所出具了初步认定意见,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废物的毒性特征。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某研究所编制固体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鉴定意见是,该地表水和土壤环境介质受到了损害。
  
  2018年6月,太和县环保部门开展调查,王某某为逃避处罚,安排杨某某顶替罪行,杨某某又找到唐某某统一口径。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杨某某、唐某某明知王某某非法填埋危险废物,仍提供虚假证言,致使杨某某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暂时逃脱法律制裁。
  
  两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两人犯包庇罪获刑
  
  好在,最后查明事实。
  
  随即,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牵头下,多家公司签订无公害处置合同,加入到复垦区域填埋的固体废物清理、覆土、回填,以及疑似被污染的土壤处理和清理运输工作中,共计花费600余万元,王某某出资480余万元。
  
  后经专业研究所对环境质量初步调查,违规填埋的固体废物已完成清理,该疑似污染地块中,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铅均未超出相应的标准限值或者已自然恢复。
  
  太和法院一审认定了上述作案事实,据此认为,王某某、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王某某以其主动对污染物进行了处理,认罪态度好,比照其他污染环境案件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王某某、康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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