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河湖长制生态检察官工作室揭牌,这标志着“河湖长制+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正式建立。同时,我市决定开展涉水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河湖长制+检察长”是如何开展工作的?专项监督行动又将重点监督哪些内容?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对有错不纠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记者从市水利局了解到,昨日我市印发了《关于建立“河湖长制+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决定》,明确在市级总河长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考核督办职能,建立河湖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长效机制,强化工作协调配合,促进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尽责,推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地落实,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护目标。 《决定》提出,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线索,通过市河长制办公室移送相关成员单位处理。相关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者其他检察监督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监察机关。 实行公益诉讼监督机制,对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有错不纠的,积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坚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对经行政处罚仍不能恢复的被破坏的水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应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 同时,实行民事行政监督、非诉执行监督、检察支持起诉等举措,促进我市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重点监督8个方面问题 另外,聚焦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即日起至12月底,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涉水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辖区内河道、湖泊、湿地、坑塘等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情况及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问题“亮剑”。 重点监督8个方面问题,包括落实党委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不力、未及时处置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检查考核弄虚作假、河湖管护问题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污染饮用水水源地、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私设排污口向河流、湖泊、湿地、干渠、坑塘等非法排污、超标排污等污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采取炸鱼、毒鱼、电鱼、闸口套网等方式非法捕鱼,使用鱼鹰、密眼地网等工具非法捕鱼,在禁渔期、禁渔区违法违规捕捞,违法在河道内从事网箱养鱼、拦河养鱼、废弃养鱼设施不清理等行为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擅自在河道内实施乱堆、乱占、乱采、乱建等破坏、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码头,在码头内非法装卸沙石、煤炭等污染河体和大气,利用码头从事非法拆卸废旧船舶,装卸、倾倒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等污染河体的行为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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