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邻居因为公共空间的问题闹上了法庭。关于相邻权纠纷,法律上如何规定?今天,我们通过几起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楼上私改管道,楼下渗入污水 王某某住在某单位家属院,这是一栋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老楼,有不少租客。今年春节期间,王某某一家人回老家过节,直到3月份才返回。一打开门,王某某傻了眼,书房里受潮发霉,书柜、书籍均被水渍浸过。原来,楼上租客修改管道,随意倾倒污水,导致王某某的屋内渗入污水。王某某要求楼上房主和租客赔偿,却遭到拒绝。王某某向颍州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共同赔偿2万余元。 近日,经调解,楼上租客赔偿王某某1万元,并承担王某某家墙面整饬和渗漏部分的维修。 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原告房屋顶部渗水是由于被告楼上下水管改道,倾倒污水,租客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确有不当,给原告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邻居加装铁门,圈占公用面积 市民杜某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属于一梯两户,楼梯旁边有个通道为公用面积。可他的邻居刘某某却在装修时仗着通道离自家大门较近,在门外又私自加装了铁门,将公用面积圈了进来。对此,杜某某认为,既然是公用面积,就不应该据为私有影响他人生活起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将铁门拆除,将公用面积恢复原状。 近日,经颍东法院调解,刘某某承诺15日内将铁门拆除。 说法: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门前通道属于该幢建筑内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进行共同使用及管理。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加装铁门,占用了其与其他业主的共有部分,影响了处于同一楼层原告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案例三:你建阳光房,我却没了阳光 马某某居住在某小区,喜欢种花种菜,特意购买了顶楼送阁楼的户型,近70平方米的平台,被他打造成了“空中花园”。可这一切,在邻居蒋某某搬来后被打破了。蒋某某在自家的平台上加装了阳光房,直接影响到马某某家的采光和通风。马某某找到物业投诉,物业公司要求蒋某某拆除阳光房并恢复原样,但蒋某某始终未整改。马某某遂诉至法院。 近日,颍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蒋某某限期30日内拆除阳光房,恢复原状。 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其所有的不动产时,不得随意改变不动产结构,不得影响不动产结构安全。 本案的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加装阳光房,这种做法对原告正常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且对房屋的结构安全也造成了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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