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流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代收货款”也应运而生,但其中藏有不少风险。有两家物流公司就因为“代收货款”的金额发生分歧,还闹上了法院。近日,市中院审判了该案。 多年前,经人介绍后,山东临沂某物流公司负责人吴娟认识了我市某物流部的刘文,两人熟悉后,就约定该物流公司发往阜阳地区的货物,从刘文的物流部中转,并由其代收货款和物流费。 长期合作,两人互相信任。随着时间的推移,清理货款逐渐拉长了时间。去年,双方在进行2018年度货款结算时,却出现了巨大分歧。吴娟所在的公司统计发现,当年发往刘文处的货款为96899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尚余920919元未支付。对于这一金额,刘文并不认可,称扣除已支付的390273元,尚欠吴娟198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山东临沂某物流公司及吴娟一纸诉状将刘文告上法院,请求支付920919元。 2020年年底,颍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吴娟公司与刘文之间交易频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或合同,也未就业务量进行结算,不能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吴娟公司主张刘文返还代收款920919元系单方统计的账目,该公司提供的托运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达几百页之多,且托运单全是复印件,均未得到刘文认可。经法院提示后,该公司仍不愿审计,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明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欠付数额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综上,经颍州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刘文支付原告货款及运费198000元。 一审判决后,吴娟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提示双方可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双方均不同意审计。 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货物托运单虽记载有运费、代收款数额,但未提供收货人认可货物托运单上运费、代收款数额的证据,其提供的收款证明及证人证言,因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出庭作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代收货款有风险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西标介绍,“代收货款”顾名思义也就是由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将货款交付给物流公司,再由物流公司将货款交付给发货人。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代收货款”存在诸多的潜在风险,其中最为典型的危害是物流公司负责人因经营不善而携货款逃匿。 “寻找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张西标提醒,收、发货双方应该在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做好台账,及时兑付代收的货款,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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