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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服完刑,继续去上班

2021-9-23 08:38| 编辑: 刘黎 | 查看: 1143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慧|来自: 颍州晚报

      颍上县的魏某某身为事业单位员工,却触犯了刑法,还对单位故意隐瞒事实,出狱后照旧上班、领工资。其所在单位认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57个月领到的工资19万余元,且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会如何判决?
  
  隐瞒犯罪事实照常上班,领取19万余元工资
  
  魏某某是名80后,在颍上县某单位工作。2014年11月,魏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0月18日被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颍上县检察院向颍上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颍上法院判决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魏某某服从判决未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3月15日生效。
  
  期间,魏某某以各种理由向单位隐瞒此事。刑法执行完毕后,她依旧未将自己的刑事犯罪情况告知单位,且继续上班、领取工资。直到2021年1月,单位才发现魏某某于2016年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情况,立即停发了工资,并要求她退还判决生效后已发的工资,但她一直没有退还。
  
  双方僵持不下,颍上县某单位将魏某某告上了法庭。单位认为,按照相关法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该取消原工资待遇,所以要求她返还不当得利57个月的工资共计19万余元,同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魏某某却认为,自己一直在单位工作,19万余元是她的工资,即劳动报酬,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当返还。
  
  是劳动报酬还是不当得利?
  
  近日,颍上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依据人社部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被告魏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判决已于2016年3月15日生效,自此以后魏某某即丧失领取工资待遇的合法根据,却依旧领取工资,属于获得利益方。原告因此造成损失,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魏某某得到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魏某某辩称这19万余元是她的劳动报酬,法官审理认为,因刑事判决生效后,魏某某得以在颍上县某单位继续工作,是基于她不诚信的隐瞒行为所致。而她明知自己已经不符合领取财政支付工资的条件却依旧领取,故其在此期间领取的工资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魏某某主张颍上县某单位应向她支付劳动报酬的辩称,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魏某某可以另案起诉。
  
  最终,颍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颍上县某单位不当得利款1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生活中哪些情况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当得利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某人将现金误存入他人银行账户,他人无权占有这笔存款,如拒不归还,这笔存款对这个“他人”来说便是不当得利。又如:捡到他人遗失的钱包等物品据为己有,对拾得人来说便是不当得利,依法也应该归还原主。再如,租或借别人的耕牛使用,在租借期间耕牛所产牛崽,租借人若将牛崽据为己有,便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情形还有很多,只是因为这些事例中获得不当利益不是获利者主动去求取,更多是因为失去利益一方自己的失误造成,所以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将这种他人的正当利益据为己有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许多犯罪所得,均为不当得利,比如:贪污公款、挪用公款、盗窃等犯罪所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若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便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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