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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才是讨债的正确打开方式

2021-12-15 09:00| 编辑: 刘黎 | 查看: 1045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王晴晴|来自: 颍州晚报

      年底,又是讨债的活跃期。碰到“老赖”,有人设计“碰瓷”,有人非法拘禁……结果可能是钱没要到,还会触犯法律,身陷囹圄。
  
  近日,我市法院、检察院办理了几起非法讨债的案件,在此以案说法提醒大家,合理合法才是讨债的正确打开方式。
  
  案例一:
  
  得知欠债人离婚净身出户
  
  非法拘禁其前妻
  
  蒋某某和朱某某是朋友关系,几年前,朱某某因为做生意,从蒋某某那借了5万元。出于信任,蒋某某从未催对方还过钱。直到2020年8月,朋友聚会,蒋某某听闻朱某某离婚,将房产、钱都给了前妻杨某某,自己净身出户。蒋某某慌了,怕当初借给夫妻俩的创业基金打了水漂。
  
  第二日,蒋某某得知杨某某在阜城某KTV,他和表弟马某某(另案处理)找了过去,要求杨某某还钱。杨某某一口回绝,让他去找朱某某。蒋某某坚持钱在她那,便将杨某某拖拽进一家宾馆拘禁起来,24小时轮流看守。三日后,杨某某借机报了警,蒋某某和马某某落网。
  
  颍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法:
  
  一部分债主认为,为了防止欠债人逃走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欠债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殴打等就不属于犯罪。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就是非法的,必会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
  
  为讨债,三人合伙马路上“碰瓷”
  
  张一(化名)、李二(化名)、刘三(化名)是“铁三角”好哥们。去年11月份,李二和刘三得知王某某拖欠大哥张一8万元多年未还,决定出马帮大哥解决这个难题。
  
  两人施计,趁着王某某酒驾,在马路上“碰瓷”,逼王某某还钱。2020年11月29日晚,得知王某某“酒后驾车”沿颍河西路向东离去,张一、李二、刘三遂驾车尾随,且故意碰瓷,造成了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三人一边演戏,一边威胁王某某:“你酒驾,要么坐牢,要么还钱。”
  
  王某某坚持报警处理,结果经测试,其并没有酒驾。剧情突然反转,三人傻了眼。最终,三人落网。
  
  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定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为共同犯罪,分别判决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一场精心策划的“讨债戏”,把三位“导演”都送进了监狱。对于恐吓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的讨债,一经实施,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债主们切勿受人怂恿使用暴力,以非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使合法变非法。
  
  案例三:
  
  将欠债人家搬空,卖掉房屋抵债
  
  近日,太和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
  
  数年前,王某因开发房产资金紧张,通过车某担保向刘某某借款150万元,截止到2014年5月5日尚欠91万元。当时,王某书面承诺,年底还清,否则愿意用其一处房屋抵押。
  
  结果,王某未能如期履约,2017年1月至3月间,车某纠集多名残疾人到王某家讨债;向其家门口倾倒渣土;用混凝土封灌他家大门;使用广告布将欠条放大悬挂于其家房顶等。结果,王某依旧不愿还钱。2018年2月4日,车某雇佣搬家公司将王某房屋内的物品清空,后将该房屋出售。
  
  公安机关以车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太和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车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为合法债务,因王某不履行债务才引发车某反复追讨并采取了不当的讨债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借故生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车某为索要债务在未经王某同意情况下进入其家中,并将其家中物品清空转移别处,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因车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太和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检察官说法:
  
  违背住宅内成员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公民的合法债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主张债权也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方式,不能意气行事,置他人合法权益和法律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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