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您好,低息贷款需要了解一下吗?”“您在某APP上注册绑定的会员权限还需要续订吗?……”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受到类似这样的电话骚扰,但我们的手机号码是怎么泄露的?近日,临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2021年1至7月份,单某某(女)在临泉县某通讯公司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为群众办理业务的工作便利,将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短信验证码,发送到手机微信群内供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共计非法获利9481元。 案发后,单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临泉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临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查明了上述事实。另查明,单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涉罪行为。又查明,案发后单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9481元,被公诉机关依法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948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说法: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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